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配套公告
记者近日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和《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就规定具体操作事项进行了明确。《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主要从实操的角度,围绕规定中的“谁来报、报什么、怎么报、不报怎么办”四个方面问题进行细化明确。围绕“谁来报”,列举了网络商品销售平台、网络直播平台、网络货运平台等8类常见的互联网平台,明确了涉税信息的报送主体。围绕“报什么”,明确了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自身基本信息,以及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具体类别、内容和口径。围绕“怎么报”,从减轻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负担的角度,细化规定了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基本信息、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时间节点和报送渠道,并就首次报送涉税信息作出安排;同时明确了延期、更正和终止报送涉税信息的规定。围绕“不报怎么办”,明确将未按规定报送、提供涉税信息的情形纳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示等。此外,严格规范税务机关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及相关方提供涉税信息的程序,避免频繁打扰。《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主要针对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或服务收入等场景,从“两个减负”的角度,进一步突出与规定的衔接。一方面,优化劳务报酬所得个税预扣预缴方式,允许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既可以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还可以在此基础上按照3%-45%七级累进预扣率计算税款,有利于减轻平台内从业人员预缴税款负担。另一方面,细化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相关规定,明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要求,有利于减轻平台内从业人员的办税负担,同时避免互联网平台企业重复报送相关涉税信息。
新规出台!明确社会团体未按要求年检处罚情形
记者近日从民政部获悉,为加强对社会团体监督管理,规范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民政部近日发布《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社会团体未按要求年检的处罚情形。办法共21条,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据介绍,办法提炼总结年检工作多年实践经验,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情形与年检工作相结合,细化为年检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未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以及其他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年检三种情形,从而进一步明确了社会团体年检有关行政处罚的情形。在年检对象范围方面,办法明确,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年检。同时,结合实际情况,为减轻负担,规定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依法登记成立不满6个月的社会团体,可以不参加当年的年检。为确保年检工作质量,办法明确有关审查要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要求予以补充或者作出说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采取调查核实、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等工作措施,也可以要求社会团体提交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关佐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