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报讯 (通讯员 胡玉玲 记者 汪晓筠 制图 裘昀)“最终解释权归XX婚纱馆所有”其实暗藏了法律风险,近期,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辖区内某婚纱礼服馆使用的“XX婚纱订单合同”中含有“最终解释权归XX婚纱馆所有”的内容。执法人员认为该行为涉嫌存在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报经局领导批准后决定对该婚纱礼服馆立案调查。
格式条款虽简化交易流程
但“字里行间”中暗藏着法律风险
经查明,该婚纱礼服馆自2022年6月成立后主要从事婚纱、礼服的销售和租赁。在经营过程中为提升合同签订效率、简化缔约流程,其单方拟定了与消费者签订的“XX婚纱订单合同”,合同中含有“最终解释权归XX婚纱馆所有”的内容,而该内容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该礼服馆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消费过程中,格式条款通常是由商家拟定,虽然简化了交易流程,但在这些“字里行间”中可能暗藏着法律风险。
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
注意查看合同内容
对此,上城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解读,《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要求消费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二)要求消费者承担依法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五)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的权利;(六)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七)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八)其他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对此,上城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提醒经营者切勿心存侥幸,滥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也要注意查看合同内容,如遇不公平条款约定要提出修改意见,及时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