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将于3月施行
记者近日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档案局近日联合制定出台《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将于今年3月20日正式施行。办法共31条,涵盖登记档案管理总体要求、档案收集与保管、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迁移、档案查询与利用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旨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登记档案,便利经营主体跨区域迁移。办法明确登记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管理体制,规定登记档案管理坚持统一标准、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原则。明确经营主体存续期间,登记档案应当持续保存,经营主体注销后,登记档案保管期限一般为20年,登记机关应当定期对保管期限届满的登记档案的保存价值进行鉴定,决定予以销毁或者移交给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永久保存。办法还对电子登记档案的归档、安全管理、系统建设等作出规定。办法完善登记档案迁移管理制度,着力提升迁移便利度。明确经营主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迁入登记档案,无需在迁出地重复提出申请;迁入地、迁出地登记机关要做好对接和档案移转,不得限制、妨碍登记档案迁移;要求持续优化迁移程序,推行登记档案迁移网上办理,明确迁入地登记机关可以通过网络调阅登记档案的,迁移期间经营主体可以直接在迁入地办理登记业务。同时,强化责任追究,增强制度刚性约束。
《关于修订〈CEPA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李家超近日出席行政会议前会见媒体时表示,《关于修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国家商务部和特区政府将于19日在香港合办一场宣讲会,向业界详细介绍开放措施及落实安排。香港特区政府与国家商务部2024年10月9日在香港共同签署《关于修订〈CEPA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该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李家超表示,新修订的协议进一步降低香港企业和专业人士进入内地服务业市场的门槛,在多个香港具有特别优势的服务领域增添了开放措施。在大部分服务领域,也取消香港服务提供者须在香港从事实质性经营三年的年期规定。还新增“港资港法”和“港资港仲裁”,合资格的港资企业可以选择使用香港法律为合同的适用法,以及选择香港为仲裁地。
八部门发文推动新型储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记者近日从工业和信息化部获悉,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近日联合印发《新型储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提出到2027年,我国新型储能制造业全链条国际竞争优势凸显,优势企业梯队进一步壮大,产业创新力和综合竞争力显著提升,实现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新型储能制造业以新型电池等蓄能产品和各类新型储能技术为主要领域,也包括电力电子器件、热管理和能量控制系统等的生产制造,近年来市场规模持续扩大,产业链体系加速完备。印发行动方案,旨在构建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新能源等增长引擎,推动新型储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提出新型储能技术创新、产业协同发展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示范应用场景拓展、产业生态体系完善、贸易投资合作提升等六大专项行动,明确鼓励发展多元化新型储能本体技术,支持突破高效集成和智慧调控技术,重点攻关全生命周期多维度安全技术,鼓励新型储能以独立储能主体参与电力市场,加快建立新型储能电池安全风险评估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