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凭什么拉我”“我就要插队”“我们不是好惹的”……今年“五一”期间,浙江金华横店影视城某景区门口,婆孙两人插队被制止后情绪失控,暴怒怼人。该场景被人拍摄上传至网络后,引发网友广泛关注。
随着该事件不断发酵,一些网友不仅在网上批评婆孙两人,还对其进行“人肉搜索”,曝光了两人不少个人信息;还有网友“跟拍”婆孙两人近况并上传网络;更有甚者,将婆孙两人形象制作成漫画车贴出售。
插队怼人固然不对,但面对一些不文明行为时,周围群众是否有权拍摄并发布到网上?后续的过度“批评”和“二创”行为是否构成网暴和侵权?
随手拍不文明行为不违法
公开资料显示,近年来,不少地方都设置了不文明行为曝光台,针对违法摆摊设点、占道经营,超速、闯红灯、酒驾,公共场所吸烟、随地吐痰等行为进行曝光,一些地方还鼓励群众拍摄上传不文明行为,核实后有现金奖励。
那么,群众出行遇到强行插队、不听劝阻公共场所吸烟、高铁霸座等行为时,是否可以拍下来,直接上传到网络上曝光呢?
记者梳理婆孙插队被曝光一事的网络评论发现,大多数网友都支持曝光这种不文明行为,甚至有不少网友支持“人肉搜索”婆孙两人、制作表情包玩梗等行为,称之为“用魔法打败魔法”。也有人提出,在信息社会,如此曝光对当事人影响太大,哪怕上传,至少应该对当事人进行打码。
实际上,群众出行时将不文明行为网络曝光的情况屡见不鲜,多次引发网络热议。随手拍不文明行为并在网上曝光,是否侵犯隐私?对此,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认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民法典规定了6种禁止实施的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在公共场所拍摄他人不文明行为并不在此列,因此不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人们可以随手拍并上传到网上,并且无需打码。
在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业委员会主任陈猛看来,民法典对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影响他人名誉免责及除外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不文明和违法行为是可以在网上曝光的。
制表情包车贴售卖涉侵权
“我就要插队,我们不是好惹的”“平移插队,我们不是好惹的”“告诉你我最讨厌两种人,一是插我队的,二是不让我插队的”……连日来,网上流传起婆孙两人的漫画和表情包,电商平台也开始销售婆孙形象衍生品。
这些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民法典,如果使用被拍摄肖像的人并未营利,仅是用来评论事实本身,且不存在其他侵权情形,如网暴、侮辱、诽谤等,就不构成侵权,也无需当事人同意。”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丽红认为,如果网友制作的表情包涉嫌丑化、污损插队者形象,可能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犯;如果商家未经当事人同意将其肖像用于制作商品销售,则涉嫌侵犯被拍摄者肖像权。
根据民法典,自然人享有肖像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记者注意到,婆孙插队事件目前已由不文明曝光行为,延伸至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等一系列非理性行为。如5月4日,有网友在某饭店认出婆孙两人,不时议论且一路跟拍。
对此,马丽红说:“做错了事应当受到惩罚,但惩罚不能没有限制。社会性死亡类案件对当事人是‘天大的事’。不文明行为者和违法者受到舆论谴责和批评是正常的,但舆论批评应该有界限,通过‘人肉’、网暴等方式使其‘社死’,超过了正常的舆论监督范围。对其进行侮辱、诽谤、恶意中伤,超过边界的,则可能侵犯其名誉权,造成严重后果的,甚至可能构成侮辱、诽谤罪,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面对身边的不文明行为
怎么做才正确
在陈猛看来,互联网既提倡自由,也应遵守秩序。社交软件等网络平台给公众提供了发言机会,保障了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公众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要注意谨言慎行,坚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监督的目的,一方面是让公众形成社会共识,引以为戒;另一方面是让管理部门形成制度,对不文明和违法行为加以限制。
对于社交平台设置此类话题,陈猛提出,要注意三点:对于上传信息应进行分类分级细化管理,对未成年人信息应进行屏蔽化处理,避免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危害;视频片段、照片等不能展现事件全貌的要予以禁止,避免歪曲事实、断章取义,造成不良影响;在加强审核的同时,对于社会关注和国家着重治理的公共治安、交通出行等领域的不文明和违法行为的曝光,可以进行推广,促进问题解决。
据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