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每个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子女却以各种理由不履行赡养义务,导致老人老无所依。
近日,小编从赡养费纠纷案件中梳理出几个典型案例,以期通过以案释法普及宪法、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知识,并告诫读者,赡养父母不仅是伦理孝道,更是法定义务。
重新分家才肯赡养 法定义务无关条件
李某森和卢某连夫妇辛勤劳作几十年,把五个儿子和一个养女抚养成人。现子女均已成家立业,两位老人也已年迈,正是需要子女回报父母养育之恩的时候。然而,由于六个子女家境不同、孝心各异,导致近几年来李某森夫妇的晚年生活出现了困难。
为了让子女们更公平合理地尽到赡养义务,李某森夫妇将五子一女诉至永定法院,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200元,其他如住院治病等费用则协商分摊另付。
法院查明,李某森夫妇身患疾病,平时需要支出不少医药费。几年前,三儿子李某松与父母吵架后,就再未向父母支付生活费和医疗费。其余四子一女也没有按月向李某森夫妇支付生活费,只是偶尔给二三十元零花钱,过年的时候再给一些压岁钱。李某森夫妇只能靠低保以及两人每月100元的养老保险金度日。如今,李某森夫妇和四子李某洪住在一起,这样的情况已经持续十多年。
庭审中,大儿子李某金表示,自己愿意出每月200元的赡养费,但前提是要把父母送到养老院生活。否则自己将按农村的最低保障支付赡养费。三儿子李某松则表示,父母在分家的时候不公平,自己分到的家产远远少于其他兄弟,而分到更多家产的其他兄弟也未履行赡养义务。因此,只有重新分配家产,他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森夫妇已70多岁且体弱多病,除养老保险金外无其他固定经济来源,六个子女如果不能每月支付生活费,无法确保二老的生活需要。六个子女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独立生活能力和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对法定赡养义务作出实际的履行,具有一定的赡养能力。李某森夫妇与其子女之间的赡养关系成立,子女应当依法履行赡养义务。李某松抗辩其支付赡养费的前提是重新分配家产,违反法律规定,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根据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六个子女分担赡养费的实际情况,判决李某森夫妇的六个子女每月分别给付赡养费160元。
法官表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无论是否与被赡养人居住在一起,都应根据被赡养人的实际需要履行赡养义务。
此外,赡养老人是子女对父母的法定义务,并不涉及财产分割的问题。老年人对个人财产享有充分自主分配权,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一些子女以财产分配不公,父母偏心等为由,借此不赡养父母的行为是有违法律规定的。
共同生活近三十年
继子有责赡养继母
李某华是阙某杭的继母。李某华与前夫育有两女,阙某杭的父亲阙某灿与前妻育有阙某岩、阙某伟、阙某杭等三子二女。1990年5月,李某华与阙某灿再婚,当时包括未满14周岁的阙某杭在内的3名子女与李某华、阙某灿共同生活。2017年11月,阙某灿去世,李某华和阙某杭经常产生矛盾,并不断吵架升级。
李某华认为,丈夫刚离世,继子就拒绝赡养自己,完全没有念及将近30年的母子之情,遂将阙某杭诉至永定法院,要求阙某杭给付其分内应付的赡养费,对其他四名具有赡养义务的子女暂不提出诉求。
阙某杭辩称,继母李某华名下拥有近百万财产,且每月有固定生活来源,生活并不困难,自己无须支付李某华赡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华与阙某灿再婚共同生活时,阙某杭当时未满14周岁,随父亲与李某华共同生活,已形成了继母与继子女关系,阙某杭应对李某华承担赡养义务。阙某杭以李某华拥有百万财产,须不存在生活困难和没有生活来源为由主张李某华无须他人赡养,因阙某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华的经济来源足以保障其生活,故其主张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结合考量当地人均生活水平,以及李某华已有的固定收入情况和对李某华应承担赡养义务人数,判决阙某杭每月支付李某华240元赡养费。
法官表示,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按父母子女关系处理,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责任。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一般有三种情形:一是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并独立生活,此类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双方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虽未成年,但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未受其抚养教育,此类关系亦属于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三是未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接受继父或者继母的抚养教育,双方形成抚养关系,具有法律上的拟制直系血亲关系,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据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