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建敏
行人闯红灯致人死亡怎么判?日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周某在事发后迅速离开现场,属交通肇事后逃逸,系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其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遂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法庭上,被告人周某当庭作出忏悔:“我给死者家属鞠躬,我对不起他们。”
事件发生于今年5月某天早上7时许,现场视频显示,周某在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红棉路路口东侧人行横道突闯红灯,撞上骑电动自行车路过的林某,并致其连人带车摔倒在对向机动车道内。这时,恰逢对面路口机动车道变绿灯放行,刘某驾驶小客车起步躲闪不及,导致林某遭车辆碾压,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周某则逃离现场。交警部门认定,周某在人行横道内闯红灯通行,负主要责任;林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负次要责任;刘某在绿灯时驾驶小客车正常通行,在本起事故中无需承担责任。
“人撞车”被追刑责,获得网友普遍肯定。这一判决突破了“弱者有理”的习惯认知,更明晰了责任的划分。在习惯认知中,相较汽车而言,行人属于交通参与者中的弱势群体。然而,所谓的“强势”与“弱势”并非一成不变,“强”“弱”双方常常可以相互转换。换言之,一旦所谓的“弱势”一方作出闯红灯等违反交通规则的举动,叠加电动自行车骑行人本身的超速行为,就可能引发严重后果。也正如本案主审法官所言,刑法中并未对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作出限制,无论机动车车主、非机动车车主或是行人,如因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导致交通事故,都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人撞车”被追刑责,可说是一堂难得的文明出行公开课。不必讳言,现实社会中像行人乱闯红灯、电动自行车超速等现象相当普遍,其根源是对规则缺乏敬畏,而对规则缺乏敬畏的背后则是对行为后果缺乏认识,殊不知一个不留神,就将自己和他人置于险境,导致不可承受之重,最终害人害己。
“红灯停、绿灯行”,这一基本的交通规则,不仅机动车要遵守,非机动车和行人也要遵守。须知,法律法规才是保护自己的法宝,敬畏法规就是尊重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