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北京昌平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了多起不同情形下的工伤认定类行政案件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超龄农民工午休时突发疾病”的工伤认定情况。
2022年11月,已经年满60岁的韩老汉经老乡介绍,来到某建设公司的工地干杂工,工地为了安全实行封闭管理。
11月20日14时,韩老汉感觉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就医,11月22日10时左右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3年9月,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韩老汉属于视同工伤情形。建设公司对此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驳回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支持了昌平区人社局作出的被诉认定工伤决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韩老汉与建设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但韩老汉系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务工农民,且韩老汉在涉案工地工作期间,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具有确定的上班时间、休息时间以及打卡制度,韩老汉的工作内容由工地安排,鉴于双方存在此种紧密的管理关系,认定韩老汉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此外,韩老汉系于案发当日中午饭后感到不适并请假看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午休系全日制工作中为保障劳动者基本健康需求、保证工作稳定有效进行的必要时间,属于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故韩老汉突发疾病应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支持了昌平区人社局作出的被诉认定工伤决定。
有媒体评论表示:劳动者保护应与时俱进。如今,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提速,越来越多的“超龄”劳动者重返工作岗位,继续发光发热。为超龄劳动者提供法律保护,将午休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持续释放出强烈的司法讯号,也折射出以人为本的脉脉温情。
来源:红星新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