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70多位租客被房东要求10天内搬离#话题,引发关注。
据报道,2024年12月22日,居住在广州天河区棠下大片北一巷18号福星公寓的70多位租客,突然接到原房东陈女士在群内发出的通知,要求所有人在12月31日前全部搬走。
70多位租客中,有约10位租客租房合同未到期,其他长期居住的租客合同到期后未续约,但依然按月支付房租居住。
一名租客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原房东要求收回租房合同,还要求租客与她签署一个,“本合同作废,并且不得追偿任何经济损失”的协议,才能给租客退回押金。
原房东表示,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房屋被人竞拍所得,房子更换了新房东,要重新装修后再出租,不再接受原有租户。
对此,她将协助租客解决问题。
此事引发网友热议,许多网友认为,买卖不破租赁,支持租客依法维权。
雨晨413:看来,租期届满及时续约很重要。幸好我一直遇到的都是中国好房东,感恩。
而类似情况,可能不仅仅发生在广州,在评论区,网友纷纷留言表示有过类似遭遇。
ware:同样遭遇过,这就是租房的痛。
律师说法
1.房屋被竞拍,原有租赁关系是否失效?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廷彦律师: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该条文即通常表述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
2.租期未满,原房东就强行要求租客搬离是否合法?
刘廷彦:不合法。
3.房东要求租客签署不追偿协议才返还押金,违法吗?
刘廷彦:在租赁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房东无正当理由要求租客提前搬离,本身就构成违约,以签署不追偿协议为押金返还条件,属于利用优势地位迫使租客放弃合法权益,显然不合法。
4.租约到期没续约,但继续按月交房租居住,算自动续约吗?租房不续约会有何法律风险?
刘廷彦: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即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变为不定期,不算严格意义上的自动续约。
来源:广东广播电视台、法治日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