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被质疑鞋子有偷拍装置
12月12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对何某某诉曾某某、罗某某、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一审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6月11日,何某某乘坐地铁从犀浦前往世纪城。22时32分许,乘客罗某某、曾某某发现何某某鞋面有闪光点,因怀疑是“摄像头”双方产生争执,何某某自行脱下右脚鞋子让二人查看。
地铁值班站长应何某某要求报警。23时17分许,在火车南站警务室,民警检查鞋子确认无摄像设备后随即对罗某某、曾某某澄清。后者鞠躬道歉,何某某并不接受。随后,两人提出承担何某某回家的打车费,被拒绝。何某某先行离开后,民警对罗某某、曾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某、曾某某基于维护公共利益及自身权益提出质疑,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其行为方式存在不妥。同时,因纠纷发生于晚间,行人不多,并未引起车上乘客及车站行人的围观及讨论,该误会事件虽对何某某造成影响,但影响范围较小。误会事件被大众及媒体知悉,系源于何某某在网络发布信息。罗某某、曾某某不构成对何某某一般人格权的侵权。
何某某主张成都地铁运营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而案涉事件整个过程中,地铁工作人员系实施正常履职行为及安全保障义务。
最终,对何某某要求罗某某、曾某某、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刊登道歉声明、连续十天在案涉地铁站宣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5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此事引发热议,有网友觉得,“诬陷一个人的成本不能太低!”“至少书面登报道歉要吧,以后随便污蔑人,过后道歉就可以了?”也有网友认为,“这个判决挺合理的,当时已经道歉,发布到网络是何某某自己惹事的。”
据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