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案二审维持原判:死刑

2022-12-01

记者 程潇龙

2022年11月30日上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

劳荣枝,1974年生人,原九江石油化工公司的小学教师。1996年至1999年期间,劳荣枝跟随其当时的男友法子英先后在南昌、温州、常州、合肥犯下4起绑架、抢劫、杀人案件。

1999年,法子英在合肥被抓获,并于1999年11月18日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逃亡近20年后,劳荣枝于2019年12月在福建厦门落网,同年12月17日,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劳荣枝批准逮捕。

2020年12月21日、22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2021年9月9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判决: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劳荣枝不服判决,当庭提出上诉。

2022年8月,劳荣枝案二审开庭审理,庭审持续多日。劳荣枝庭审现场称“我是傻白甜”,并称自己罪不至死,希望尽早回归社会。

昨天开庭前,被害人小木匠陆某的小女儿小陆告诉记者,“我们希望江西高院维持一审判决,给我们受害人家庭公平公正的结果,也是给7条人命一个交代。这次庭审原本准备过去,但是因为疫情封控的原因无法成行,但是会一直关注案情的进展”。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劳荣枝伙同法子英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构成绑架罪。对劳荣枝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劳荣枝伙同法子英故意杀死五人;抢劫致一人死亡且系入户抢劫、抢劫数额巨大;绑架致一人死亡,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且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从严惩处。

劳荣枝及其辩护律师所提劳荣枝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系从犯、胁从犯等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二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依法不予采纳。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劳荣枝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审审理中,法庭依法保障了上诉人劳荣枝及其辩护律师各项诉讼权利。辩护律师到庭参加宣判,当事人的部分亲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分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共计60余人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旁听了宣判。

律师观点 二审结果牵动社会大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夏文忠认为,劳荣枝案二审的结果,不仅事关其个人生死,也牵动着受害人家属与社会大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如何重现20年前的犯罪现场,还原事实真相,或是本案最大的难点。

劳荣枝真是“被害人”吗?

她在法律上能否构成胁从犯?

《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要证明是胁从犯,首先要有主观上的被动性,即自身不希望或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其次要有被胁迫的客观危险性,在实施犯罪时应当遭受到生命或者财产安全的威胁,其不得不在两难间配合犯罪分子;最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在及时制止后,将来再犯的可能性非常小。

但要注意,被迫参与,后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参与犯罪的犯罪分子,在法律上也不宜定位胁从犯。或是知道这一点,劳荣枝到案后将所有的罪责都推给了法子英,将自己塑造为一位善良之人,劳荣枝甚至在一审庭审中表示“你可以说我不优秀,但不能说我不善良”。

二审检察官说“劳荣枝把自己想象成一个被害人,恕无法共情。”

确实,劳荣枝想塑造自己胁从犯的身份,或许要先回答下述问题:

1.劳荣枝和法子英是否为情侣?

为什么在法子英被捕后,劳荣枝离开租住处时,还给法子英留下了“亲爱的我走了,爱你”的字条。

在温州案件中,劳荣枝关心的是“我不知道女孩和妈咪最后怎么样,只要法子英安全就好,因为我顾不上别人”,劳荣枝真的认为自己是被胁迫之人或受害人吗?

2.幸存的被害人回忆称“整个绑架抢劫过程中,劳、法配合默契,全程没有交流……劳荣枝拿刀架着刘×肚子上,让刘×别动,动就杀了他。”

劳荣枝还称被害人是“猴子”,其真的存有一丝悲悯之心?

3.每一次作案后,劳荣枝与法子英一起花天酒地,享受着不义之财带来的愉悦,其内心真的背负着内疚,时刻想着逃离吗?

4.1996年至1999年期间,劳荣枝有那么多次报警或者离开法子英的机会,其为何选择继续与法子英亡命天涯?南昌案的三条人命就足以将法子英送上“断头台”了,其还用担心法子英威胁其家人的生命安全?

5.劳荣枝在庭上表示除南昌和温州案是被动配合,后边两起案件都是主动配合的,是否意味着自己在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6.法子英伏法后,劳荣枝为何没有选择自首,而是潜逃二十年,过着让人包养的优裕生活,还有闲暇时光遛狗弹琴?其内心真的有悔过吗?

劳荣枝在共同犯罪中

能否构成从犯?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有网友认为,法子英出身黑社会,有暴力犯罪前科,其主导犯罪可能性较大,而劳荣枝身材娇小、柔弱,不太可能主导犯罪。

如前文所述,劳荣枝难以构成胁从犯,虽然劳荣枝声称是法子英在主导犯罪,但从现有证据来看,本案也无法区分主、从犯。

常州案中,劳荣枝不仅色诱刘×进入租住处,还对刘×进行了捆绑、恐吓等动作;

南昌案,法院认为在熊×义到达劳荣枝出租房后,法子英持刀控制熊×义,劳荣枝实施了对熊×义捆绑的行为;

温州案,劳荣枝供述内容提到,法子英用刀胁迫梁×,她将梁×捆绑起来。刘×来时也是她开的门并把刘×带到卧室,法子英用刀架在了刘×的脖子上,她把刘×捆绑;

合肥案,法子英在供述中多次提到,他2次出门去找殷×妻子要钱时,均交代劳荣枝,如果他没有在指定的时间回到出租屋,劳荣枝就把笼内的殷×杀掉。

由此可见法子英出门前殷×并未死亡,法子英因殷×妻子报案而被抓获,其不可能返回租住处动手杀害受害人殷×。

因此,案发后拧动老虎钳的人很有可能就是劳荣枝。

劳荣枝供述的内容也称,她和法子英一直都是“合作”的,只是分工不同,实施杀人的行为主要是法子英做。

从上述案件的具体细节来看,恐怕劳荣枝并非简单地辅助法子英犯罪,其与法子英在犯罪过程中始终处于同等地位、作用相当,系分工合作关系,且在犯罪后,共同占有、使用犯罪所得,应当对全案负同等作用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