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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孩幼儿园发生摩擦,家长上门一巴掌打倒对方孩子》报道后续
记者 董吕平 程潇龙
近日,一则“家长上门一掌扇倒幼儿园男童”视频在网上热传。
南京警方通报:因当天上午其儿子在幼儿园与同班男童争抢玩具时被对方戳破头皮,到对方家中讨要说法。其间,鲁某某情绪激动,用手击打该男童面部,致其仰面倒地。该男童祖父祖某某(男,64岁)先后持塑料椅、大椅与鲁某某发生肢体冲突,被鲁某某推倒致腿部骨折。目前,鲁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两个孩子在幼儿园发生了什么?
据了解,被打的男童在学校拿尖锐物戳打人者鲁某某儿子的后脑,他才找上门,发生了前面的一幕。
据媒体报道,11月9日晚,鲁某某亲属登门致歉,两名亲属跪倒在地,不断哭求对方原谅,男童家属多次搀扶二人。从视频看,男童爷爷已经被打得拄拐。
事件引来大量网友评论。因为男子打了孩童后,爷爷两次持塑料凳和木椅打向对方,很多网友表达了不同观点。
一部分网友表示,打人家长的孩子也被打了,打了男童后也没有继续,但男童爷爷却用椅子砸,应该属于自卫。
“冲浪吴卓浩”:老头扔椅子就没错吗?支持鲁医生自卫。
“青山老骑兵”:如果是自家儿子被打伤在先,我站这个男医生,爸爸永远是儿子最坚实的靠山!
“微笑”:我看了两个孩子打架视频,那个孩子真的是狠戳另一个孩子的后脑勺,谁的孩子不是宝,肯定很生气。而且男的一开始没有打老人,是老人两次动手砸椅子的,难道不动给人打吗?
另一部分网友不认同,认为对方跑到家里打男童,男童爷爷后来是维护孩子不受伤害,属于自卫行为。
“2047地球新房客”:老爷子无动于衷才奇怪。
“水小小牛”:自卫有先后啊,他先打的孩子啊。
“阳斋公子”:入户危害未成年安全,难道不是自卫?
鲁某某上门打了孙子,爷爷拿起凳子打过去,是不是正当防卫?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的陈雷律师认为,在二人的肢体冲突中,鲁某某和祖某某的行为,严格意义上都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
鲁某某将祖某某推倒并致其骨折,若经过鉴定,祖某某的伤情达到轻伤标准的,那么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虽然二人发生肢体冲突的起因是鲁某某殴打祖某某孙子在先。但从视频上看,祖某某持塑料凳殴打鲁某某时,对方已停止侵害行为,其也没有明显的攻击意图。因此,祖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鲁某某被凳子攻击后推倒老人,是不是正当防卫?
陈雷律师认为,对鲁某某而言,虽然其推倒祖某某时,对方正在持板凳击打自己,但是祖某某毕竟系在鲁某某先前不法行为激怒下,才实施了攻击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0条:若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自身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应当优先考虑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
也就是说,鲁某某应优先考虑带家人,远离情绪激动的祖某某,避免冲突进一步升级。
家属上门跪地痛哭求原谅,双方如果和解,鲁某某有没有可能免除刑事处罚?
陈雷律师认为,关于鲁某某后续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问题,包括定罪与量刑两个方面。
定罪方面,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以上后果的,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追诉标准。
因此,鲁某某涉刑与否的关键,在于伤情鉴定结论。
量刑方面,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致一人轻伤二级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一人轻伤一级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若案件系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另外需要补充的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规定,轻伤害案件一般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双方达成刑事和解的,司法机关可以对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包括不起诉、免除处罚等。
总之,这件事情对两个家庭而言都是一场悲剧。
生活中遇到矛盾纠纷要尽量保持理智,不要打架,动手之后,没有赢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