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通报“上外女生咖啡被投放异物”: 涉事男生承认投放牛磺酸泡腾片,系网上购买

民警:遇到类似事件,请保留证据

2022-06-14

6月12日23:22,上海外国语大学官方微博发布《通告》——

2022年6月12日中午,一学生在图书馆自习时,咖啡杯被学生尹某某投放异物。今天下午,涉事学生已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

学校高度重视此事件,已成立工作专班负责协助公安机关调查,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男生投放的是牛磺酸泡腾片

昨天,警民直通车松江发布通报:

经初步调查,6月12日中午12时许,该校学生尹某某(男,21岁)在学校图书馆内趁该女生离开座位之际,向其咖啡杯中投放异物。该女生喝了一口后,察觉咖啡异样,将剩余咖啡倒掉,并向学校保卫部门报告。经医院检查,未发现该女生身体异常。警方随后找到尹某某,其承认在女生咖啡杯中投放了半片牛磺酸泡腾片,该泡腾片系从网上购买。目前,分局已将相关物证送市局专业技术部门检验,相关调查工作在进一步开展中。

据了解,牛磺酸泡腾片常用于感冒患者,具有一定的抗病毒作用。类似商品在电商平台介绍格外“露骨”,表示有催情作用,而医学专家表示:不要盲目轻信网络商家虚假宣传。

随后,被投异物的女生聊天记录中说:“不论他买的药是否有催情效果,他都已经有这个主观意图。”

类似案件,警方怎么处理?

像这样的案件,警方接到后,要先做毒化检验分析。

毒化检验是一种刑事化验,运用分析化学的原理和方法,对投毒、贩毒以及其他涉及法律问题的中毒案件中的有关物质进行检验。

通过检验,确定毒物种类、性质、含量、来源,为公安、司法机关在分析中毒原因、澄清案件性质(他杀、自杀或意外事故)、查获罪犯等方面提供科学依据。

对上述女生反映情况,公安机关有关人士说,当时女生所喝咖啡中如有残留,调查中,会提取残留样本进行检验分析。

氨基酸可以催情吗?

针对网上所传的含某类氨基酸成分具有“催情”效果,记者向资深禁毒民警了解到,氨基酸成分本身没有致幻作用,如运动员运动前也会输入氨基酸,可防止肌肉发酸。

那么按网上所称的氨基酸、牛磺酸等成分混合会不会致幻呢?

从目前查获的新型毒品、违禁类药物来看,并没显示这样的成分会致幻。但牛磺酸成分会有令人兴奋的功能。

以前,曾经发生过有人被麻醉后,被抢劫、强奸等,也就是大家说的“迷奸药”。

所谓“迷奸药”是含有三唑仑成分的药物,三唑仑是镇静类药片,用于镇静、催眠。吃了后,人会头晕、头痛、倦睡,少数可发生昏倒、幻觉。这类药片是白色的,很小一颗,成人睡前吃一两片就可入睡。

一旦发生这样的案子,受害人报案后,警方会取样进行毒化鉴定。

如果喝了,请第一时间保留好证据

用VC片冒充“三唑仑”,民警说,市场上销售的“乖乖水”“听话水”,有一部分是自来水冒充,也有一部分含精麻类药物成分,是禁止药物。

如果不小心喝了感觉异样,请立即报案,也请保留好证据不要被人为销毁,

提醒大家在社交场合,一定要让杯子在自己视线范围内。如果发现自己的饮料有异样立即吐掉、喝水,保留证据,不要像此事件中的女孩一样把咖啡倒掉。

作案男生是否要负刑责?

关于“上外男生所投异物系牛磺酸泡腾片”一事,@平安北京 发布消息:不掌握很多案件细节的基本情况,仅仅从普法角度进行探讨。

如果单从新闻报道情况看,可以认为,该男生主观上有对女生实施不法侵害的意图,客观上实施“投放药物”行为,就是说,他已经着手了犯罪行为。但由于其所认为的“催情药物”并不带有他所认为的“功效”,是其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在法律上讲,这属于犯罪未遂。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意味着,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只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下一步,需要确定对该男子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从轻或减轻,也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但刑事责任,是逃不掉的!

当然,以上判断是基于网上有限曝光的信息而作出的,很可能与案件本身的情况有不少偏差,请相信上海的警察叔叔一定会依法给出公正公平的处理。

最后还想说,这种案件不是所谓“男女对立”的理由,这是“正义与邪恶对立”的典型!那些心存邪念的人,都给叔叔我小心点!

记者 杨丽 内容综合@平安北京